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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如何界定?合肥市国土局作出最新解释
2009-05-25
根据市查违领导小组部署,市国土资源局于本月初出台《合肥市查处违法建设用地政策界定的若干意见》,对合法用地情形和暂不作处理的情形进行了界定。

  该《意见》认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含宅基地证)和没有办理土地登记,但拥有市、县和原郊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批复或1998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批复(占用非耕地)等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为合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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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用地手续,但暂不作处理,以后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形:一是,农村村民(含征地转户后的剩余国有土地上的原农村村民)虽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政策、占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含挂户)四项条件的;二是,未办理用地手续,但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规划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书,以及持有县、区(含三大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通知单和建筑执照的。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同时规定,在拆违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背后存在着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破坏耕地等违法用地行为的,违法建设由区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外,由市国土局会同各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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