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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下月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规
2009-05-25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一些土地被列入城建规划用地,而世代在这些土地上耕种的农民便失去了生活来源。近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这是我省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在全国尚属首例。

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保

该办法明确,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办法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省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是政府出资足额及时转入社会统筹账户。按照规定,不参保人员只能一次性提取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且不能享受政府出资部分,也不享受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这一做法,实际上就是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可拒绝交地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我市的溧水、高淳县属三类地区;六合、浦口区属二类地区;其余9区均属一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办法》规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类地区分别为2万元、1.7万元、1.3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对失地农民分四个年龄段实施保障

据了解,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我省将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按照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最低标准为一类地区200元/月;二类地区170元/月;三类地区140元/月;四类地区120元/月。保障水平各地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至45周岁,男性16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至55周岁,男性为50至60周岁;这两个年龄段人员在未达到养老年龄前,根据不同地区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2年、10年,生活补助费每月8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不等,到达养老年龄时,按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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