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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优惠支持东北老工业 部分基础项目可先用地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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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后,辽宁省内凡是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只要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就可先行用地。”20日,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公室一位唐姓处长告诉记者。
据了解,这一优惠政策出自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的出台就是为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因此就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的土地和矿产资源都制定了多项优惠措施。”唐处长称。
在这份文件中,记者看到仅在土地使用优惠方面,除了指定项目可先行用地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转型改造项目,也可优先办理用地。
而对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企业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产业性质、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经批准,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合理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
在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考虑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复垦项目,将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采煤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对采煤塌陷区职工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另外,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为50年;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申请续期。
据悉,目前《措施》已下发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该厅正在依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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