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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提交审议
2009-05-25
离婚丧偶妇女在本村有没有承包土地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不能干预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的种植?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将有一个明确的规定。3月23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经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西区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经办人员介绍,当前,广西农村土地承包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承包的土地,还存在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的现象,承包农户不按规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办法》草案分别对可以调整承包地的情形、可以用于调整的土地、调整土地的程序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广西个别地方为了搞农业综合开发,不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而是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致使部分农户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对此问题,《办法》草案规定,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必须要与所涉及到的每一农户直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干预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何种作物,对有违政策的,《办法》草案也作出了处罚规定。

在广西,农村一些地方按照习俗收回离婚丧偶妇女、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办法》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办法》草案还根据广西实际情况,对农户弃耕抛荒的承包地、发包方违法干涉农户承包经营权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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