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2005年的工作时指出,要“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少全国政协委员就此建议,要规范征地行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行为应规范
马志伟委员认为,既然目前农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国家又没有完整的保障制度,那么规范和减少农地征用可间接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因此,法律应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政府滥用征地权。
他同时建议,应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中明确在征地程序中农民作为主体一方必须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同意权,以保障其法定的用益物权。
郭荣昌委员认为,城市化过程中城镇建设、非农产业发展确须占用耕地、改变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必须慎之又慎,从严掌握。要强化土地征用的审批制度,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决不允许采取变通、以大化小、欺骗等手法侵占农村土地。要下大力气制止未批先用、边用边批、越权批地等行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民,全面检查、督促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的执行和实施。要加大查处力度,克服过去由于查处不力,形成“占地一整顿一查处一检讨一补办手续一合法化”的怪圈,发现一宗处理一宗,决不手软,坚决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责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蔡自兴委员建议,要严格执行征地审批程序。在制订、修订和执行征地程序时,要把农村的民主权利考虑进去。不能是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要尊重农民的生存权、劳动权、参与权与民主监督权。对于违反征用农田程序的政府领导人和工作人员,要给予处分。对那些以权谋私,通过征地倒买倒卖从中渔利的干部,应严厉惩处。
征地补偿费要到位
马志伟委员认为,许多地方征地补偿费偏低,不足以从物质上保障农民长远的基本生活。他建议,提高农地补偿费或将征地补偿费全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除了考虑土地征用前的价值外,还应考虑土地区位、市场供求现状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此作为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的依据。 郭荣昌委员建议,要依照市场价格实事求是地确定征地补偿费,改变补偿费偏低的状况。要广泛听取农民意见,改变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没有什么发言权,补与不补、补多少完全由政府说了算的做法。除了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外,还可以考虑其他补偿方式。例如,对土地征用后用于公路等有收益的投资项目的,可以土地入股,让失地农民能长期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王光远委员建议建立征地专项资金保障机制。用地单位在申请征地前应当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费存入征地专项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存款证明文件。同时,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他还建议改革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应当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以减少补偿费发放的中间环节,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tujian.org
郭荣昌委员还建议,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保证土地补偿安置费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必须规定土地征用的补偿金在法定期限内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手中,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和克扣。要由上级监察、审计部门对县、乡镇和村进行有效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堵住管理上的漏洞,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惩处截留、贪污、挪用征地款行为,遏制土地领域和农村财务管理中的腐败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长远生计多考虑
目前,浙江、江苏、北京、广东等省市都采用了不同形式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通过对上述省市做法的综合分析,马志伟委员建议,利用农地征用补偿款和土地出让金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负担。
他认为,上述建议的实施有三个意义:一、可以尽量减少对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害,对失地农民的创业、就业及其及早融入城市社会消除后顾之忧。二、可为将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保障制度的设立奠定基础。三、可以统一规范我国各地对失地农民从补偿到养老保险的做法,消除区域间的不公平,以实现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正义性。 tujian.org
储亚平委员建议,对失地农民实行农业生产安置。征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土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进行适当调整,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有条件的地方要支持失地农民兴办农产品加工型、服务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农家乐”休闲旅游等。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也多次被委员们提及。委员们建议,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在就业安置中,应明确规定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按比例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业。
还有委员建议,推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切实加强资产的经营管理,获取长久的增值收益,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王鹤龄委员则提出,城市化与失地农民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买卖土地的关系;城市化的过程从表面上看是规模的扩张,实质上则是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向周围渗透融和的过程;失地农民与城市化是一体的关系,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在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验做法进行分析后,他认为,为失地农民解决好职业转换和身份转化,征地就能做到不伤农民的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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