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青海省对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进行了分等,并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测算,制定了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及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该标准具体适用地域为: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标准最低出让金仅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等其他费用;城镇内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三通或五通,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城镇外建设用地实际开发程度为未达到三通。该标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协议出让土地金的最低限度,而不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出让金,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在土地条件高于设定时,应对此标准进行修正。
同时此标准对青海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划分为5个等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型不同用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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