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关于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构想的建议近日已递送国土资源部。
“这项制度应该以‘坐镇中枢、掌监属地、整饬吏治、震慑不法’为基本的宗旨。”作为该建议的起草者,中国国土经济研究院政策法规室主任付英对记者这样描述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按照付英的构想,为了遏制滥用土地、违法占用耕地等现象的再度出现,严格土地管理,土地督察权应该细化为“五权”。首先,土地督察专员应该享有对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在土地方面的违法、违纪、失策、失职行为,有向当地人大或上级组织直至中央进行弹劾的权利;其次,地方政府涉及用地、征地的行为,如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批等,包括土地系统干部的任免,派驻土地督察专员必须参与,并拥有否决权;三是督办权,发现中央政令不畅或怀疑存在重大土地违法情形,专员有责令地方政府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权力;四是土地督察专员要有追踪线索、传讯要员、调阅案卷、深入基层、依法检查的权力;第五,派驻的土地督察专员应享有调动省厅及其所属各级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的权力。付英表示,以往在土地管理方面,国家常以出台的土地冻结、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等应急措施为主。虽然短期效果不错,但整顿期过后,故态复萌,又陷入了重复或低水平管理的状态。而构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是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效机制的一种尝试。
而在2004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完成了一场巨大的变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从以往的政府组成部门转变为政府工作机构,领导干部则由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为主,实现了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的垂直管理。但是,省级以上仍然维持现状。
“这样就在中央和省级之间出现了缺失的一环,而通过构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专员直接向中央负责,则恰好弥补这一漏洞。”付英表示,土地督察机关在体制上直隶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保障土地督察部门权力的独立性,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这是维护土地督察权的前提条件。
但是,为了防止土地督察专员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他也在建议中提出了严格规定土地督察专员的权利界限的意见,以达到监督土地督察专员不得越权、侵权,或者超范围干预行政,以及徇私举劾的目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土地督察系统内部的互相监督、互相纠正。更重要的是,要在土地督察专员离任前对其进行离职审计。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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