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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出台新《规定》12种国有土地要依法储备
2009-05-25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挖掘和整合现有土地资源,日前,西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盘活城市存量土地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外,新征、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供应统一纳入政府年度土地计划,禁止圈外选址。

  目前,我市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仍被暂停。为了更好地发挥存量土地的效益,新《规定》明确指出,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力度,12种情况下的土地应依法进行储备,包括:为社会保险公共利益需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依法征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用地等。

  《规定》指出,我市对闲置的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严禁以土地换项目;严禁控制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审批,其用地实行集中限量供应。严禁各单位利用存量土地零星插建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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