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GuanXia]异议[YiYi]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GuanXia]异议[YiYi]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GuanXia]异议[YiYi]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GuanXia]权异议[YiYi],认为受诉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违反级别管辖[GuanXia]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或者下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管辖[GuanXia]的,受诉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YiYi]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CaiDing]:
(一)异议[YiYi]不成立的,裁定[CaiDing]驳回;
(二)异议[YiYi]成立的,裁定[CaiDing]移送有管辖[GuanXia]权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
第二条 在管辖[GuanXia]权异议[YiYi]裁定[CaiDing]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CaiDing]的,对管辖[GuanXia]权异议[YiYi]不再审查,并在裁定[CaiDing]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级别管辖[GuanXia]标准,被告提出管辖[GuanXia]权异议[YiYi],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管辖[GuanXia]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CaiDing]。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GuanXia]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CaiDing]。当事人对裁定[CaiDing]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CaiDing]。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管辖[GuanXia]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同时违反级别管辖[GuanXia]和地域管辖[GuanXia]规定为由提出管辖[GuanXia]权异议[YiYi]的,受诉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一并作出裁定[CaiDing]。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GuanXia]权异议[YiYi],但受诉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GuanXia]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GuanXia]权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就级别管辖[GuanXia]异议[YiYi]作出的裁定[CaiDing],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CaiDing]。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管辖[GuanXia]的裁定[CaiDing],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CaiDing]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GuanXia]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GuanXia]异议[YiYi]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