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释〔200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爆炸[BaoZha]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GuiDing],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非法[FeiFa]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的枪支[QiangZhi]、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FeiFa]存放爆炸[BaoZha]物的行为。”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爆炸[BaoZha]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GuiDing]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GuiDing]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爆炸[BaoZha]物,或者因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爆炸[BaoZha]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YiShang]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GuiDing]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GuiDing]。”
三、将《解释》原第九条变更为第十条。
根据本《决定》,将《解释》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GuiDing],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军用枪支[QiangZhi]一支以上[YiShang]的;
(二)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QiangZhi]一支以上[YiShang]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QiangZhi]二支以上[YiShang]的;
(三)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YiShang]、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YiShang]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YiShang]的;
(四)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YiShang]的;
(五)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爆炸[BaoZha]装置的;
(六)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YiShang]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YiShang]、雷管三十枚以上[YiShang]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YiShang]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BaoZha]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GuiDing]的品种制造[ZhiZao],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BaoZha]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MaiMai]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YiShang]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YiShang]、雷管三百枚以上[YiShang]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YiShang]的;
(八)多次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弹药、爆炸[BaoZha]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MaiMai]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的,以买卖[MaiMai]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GuiDing]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YiShang]的;
(二)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YiShang]的;
(三)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爆炸[BaoZha]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GuiDing]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QiangZhi]制造[ZhiZao]、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ZhiZao]、销售枪支[QiangZhi]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ZhiZao]枪支[QiangZhi]五支以上[YiShang]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QiangZhi]二支以上[YiShang]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ZhiZao]枪支[QiangZhi]二十支以上[YiShang]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QiangZhi]十支以上[YiShang]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ZhiZao]枪支[QiangZhi]五十支以上[YiShang]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QiangZhi]三十支以上[YiShang]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GuiDing]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盗窃、抢夺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QiangZhi]一支以上[YiShang]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QiangZhi]二支以上[YiShang]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YiShang]、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YiShang]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YiShang]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BaoZha]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YiShang]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YiShang]、雷管三十枚以上[YiShang]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YiShang]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YiShang]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QiangZhi]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BaoZha]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非法[FeiFa]持有、私藏枪支[QiangZhi]、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FeiFa]持有、私藏军用枪支[QiangZhi]一支的;
(二)非法[FeiFa]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QiangZhi]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QiangZhi]二支以上[YiShang]的;
(三)非法[FeiFa]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YiShang],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YiShang]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YiShang]的;
(四)非法[FeiFa]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YiShang]的;
(五)非法[FeiFa]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FeiFa]持有、私藏军用枪支[QiangZhi]二支以上[YiShang]的;
(二)非法[FeiFa]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QiangZhi]二支以上[YiShang]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QiangZhi]五支以上[YiShang]的;
(三)非法[FeiFa]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YiShang],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YiShang]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YiShang]的;
(四)非法[FeiFa]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YiShang]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FeiFa]携带枪支[QiangZhi]、弹药、爆炸[BaoZha]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QiangZhi]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BaoZha]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YiShang]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YiShang]、雷管二十枚以上[YiShang]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YiShang]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BaoZha]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BaoZha]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FeiFa]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GuiDing]的爆炸[BaoZha]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GuiDing]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QiangZhi]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QiangZhi]计;非成套枪支[QiangZhi]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QiangZhi]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非法[FeiFa]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的枪支[QiangZhi]、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FeiFa]存放爆炸[BaoZha]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非法[FeiFa]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QiangZhi]、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QiangZhi]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GuiDing],擅自持有枪支[QiangZhi]、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QiangZhi]、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QiangZhi]、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QiangZhi]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GuiDing],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QiangZhi]、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爆炸[BaoZha]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GuiDing]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GuiDing]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爆炸[BaoZha]物,或者因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爆炸[BaoZha]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YiShang]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GuiDing]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GuiDing]。
第十条 实施非法[FeiFa]制造[ZhiZao]、买卖[MaiMai]、运输[YunShu]、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BaoZha]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GuiDing]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