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关于审理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释〔200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
关于审理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法》(以下简称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XingZheng]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XingZheng]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HuoZhe]其他组织认为行政[XingZheng]机关作出的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HuoZhe]行政[XingZheng]机关就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XingZheng]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XingZheng]诉讼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HuoZhe]其他组织认为行政[XingZheng]机关未公开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决定或者[HuoZhe]未提供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XingZheng]诉讼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HuoZhe]其他组织仅就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XingZheng]诉讼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XuKe]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依法须经上级行政[XingZheng]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HuoZhe]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XingZheng]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依法须经下级行政[XingZheng]机关或者[HuoZhe]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HuoZhe]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XingZheng]机关或者[HuoZhe]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 行政[XingZheng]机关依据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的,当事人对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 行政[XingZheng]机关受理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HuoZhe]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起诉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XingZheng]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XingZheng]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作为被诉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XingZheng]决定或者[HuoZhe]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 被告不提供或者[HuoZhe]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调取;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HuoZhe]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HuoZhe]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理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XingZheng]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被诉准予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理不予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XuKe]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XuKe]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HuoZhe]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HuoZhe]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第十三条 被告在实施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XingZheng]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XingZheng]机关依据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HuoZhe]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公民、法人或者[HuoZhe]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XingZheng]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XingZheng]机关提出申请;行政[XingZheng]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HuoZhe]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HuoZhe]对行政[XingZheng]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XingZheng]诉讼。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HuoZhe]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HuoZhe]撤回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属于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第十六条 行政[XingZheng]许可[XuKe]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关于审理行政[XingZheng]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