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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03-14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ZhuanLiQuan]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12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921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关于审理侵犯?

专利权[ZhuanLiQuan]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1221日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ZhuanLiQuan]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ZhuanLi]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ZhuanLi]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ZhuanLiQuan]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ZhuanLiQuan]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JiShu]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JiShu]特征,确定专利权[ZhuanLiQuan]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JiShu]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ZhuanLi]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ZhuanLi]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JiShu]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HuoZhe]效果表述的技术[JiShu]特征,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HuoZhe]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JiShu]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HuoZhe]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JiShu]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ZhuanLiQuan]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ZhuanLiQuan]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专利[ZhuanLi]申请人、专利权[ZhuanLiQuan]人在专利[ZhuanLi]授权或者[HuoZhe]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HuoZhe]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JiShu]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ZhuanLiQuan]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ZhuanLiQuan]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

第七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判定被诉侵权技术[JiShu]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ZhuanLiQuan]的保护范围,应当[YingDang]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JiShu]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JiShu]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JiShu]特征相同或者[HuoZhe]等同的技术[JiShu]特征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其落入专利权[ZhuanLiQuan]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JiShu]方案的技术[JiShu]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JiShu]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JiShu]特征,或者[HuoZhe]有一个以上技术[JiShu]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ZhuanLiQuan]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ZhuanLi]产品[ChanPin]相同或者[HuoZhe]相近种类产品[ChanPin]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HuoZhe]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ZhuanLi]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ZhuanLiQuan]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根据外观设计产品[ChanPin]的用途,认定产品[ChanPin]种类是否相同或者[HuoZhe]相近。确定产品[ChanPin]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ChanPin]的功能以及产品[ChanPin]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以外观设计专利[ZhuanLi]产品[ChanPin]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HuoZhe]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HuoZhe]近似时,应当[YingDang]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JiShu]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ChanPin]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YingDang]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ChanPin]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YingDang]认定两者近似。

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HuoZhe]实用新型专利权[ZhuanLiQuan]的产品[ChanPin]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ChanPin]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属于专利[ZhuanLi]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ChanPin]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属于专利[ZhuanLi]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ZhuanLiQuan]的产品[ChanPin]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ChanPin]并销售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属于专利[ZhuanLi]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ZhuanLiQuan]的产品[ChanPin]在该另一产品[ChanPin]中仅具有技术[JiShu]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为共同侵权。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专利[ZhuanLi]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ChanPin],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为专利[ZhuanLi]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ZhuanLi]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ChanPin]。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ChanPin]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ChanPin]的行为,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属于专利[ZhuanLi]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ZhuanLi]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ChanPin]。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ZhuanLiQuan]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JiShu]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JiShu]方案中的相应技术[JiShu]特征相同或者[HuoZhe]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JiShu]属于专利[ZhuanLi]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JiShu]。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HuoZhe]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ZhuanLi]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JiShu]或者[HuoZhe]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属于专利[ZhuanLi]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JiShu]图纸或者[HuoZhe]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HuoZhe]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HuoZhe]原材料。

专利[ZhuanLi]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ZhuanLi]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HuoZhe]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ZhuanLi]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JiShu]或设计转让或者[HuoZhe]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但该技术[JiShu]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HuoZhe]承继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依据专利[ZhuanLi]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YingDang]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ZhuanLiQuan]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YingDang]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ZhuanLiQuan]的产品[ChanPin]系另一产品[ChanPin]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ZhuanLiQuan]的产品[ChanPin]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ChanPin]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七条 产品[ChanPin]或者[HuoZhe]制造产品[ChanPin]的技术[JiShu]方案在专利[ZhuanLi]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认定该产品[ChanPin]不属于专利[ZhuanLi]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ChanPin]。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ZhuanLiQuan]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HuoZhe]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HuoZhe]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HuoZhe]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ZhuanLiQuan]的诉讼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YingDang]受理。

第十九条 被诉侵犯专利权[ZhuanLiQuan]行为发生在200910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适用修改前的专利[ZhuanLi]法;发生在200910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适用修改后的专利[ZhuanLi]法。

被诉侵犯专利权[ZhuanLiQuan]行为发生在200910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10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ZhuanLi]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适用修改后的专利[ZhuanLi]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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