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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国图鉴
2011-08-16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8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74日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FuQi]一方[YiFang]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YiFang]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YiFang]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YiFang]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YiFang]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YiFang]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YiFang]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FuQi]一方[YiFang]请求分割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YiFang]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或者伪造夫妻[FuQi]共同[GongTong]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YiFang]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YiFang]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FuQi]一方[YiFang]个人财产[CaiChan]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YiFang]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YiFang],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YiFang]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YiFang]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YiFang]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FuQi]一方[YiFang]的个人财产[CaiChan]。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YiFang]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YiFang]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CaiChan]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YiFang]提起离婚[LiHun]诉讼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夫妻[FuQi]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YiFang]请求离婚[LiHun]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FuQi]一方[YiFang]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CaiChan]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LiHun]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YiFang],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YiFang]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GongTong]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CaiChan]增值部分,离婚[LiHun]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YiFang]对另一方[YiFang]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YiFang]未经另一方[YiFang]同意出售夫妻[FuQi]共同[GongTong]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YiFang]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

夫妻[FuQi]一方[YiFang]擅自处分共同[GongTong]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YiFang]损失,离婚[LiHun]时另一方[YiFang]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出资购买以一方[YiFang]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YiFang]父母名下,离婚[LiHun]时另一方[YiFang]主张按照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LiHun]时夫妻[FuQi]一方[YiFang]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YiFang]请求按照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LiHun]时一方[YiFang]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分割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LiHun]或者到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协议离婚[LiHun]为条件的财产[CaiChan]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LiHun]未成,一方[YiFang]在离婚[LiHun]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认定该财产[CaiChan]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FuQi]一方[YiFang]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LiHun]时另一方[YiFang]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FuQi]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出借给一方[YiFang]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的行为,离婚[LiHun]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FuQi]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YiFang]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LiHun]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LiHun]后,一方[YiFang]以尚有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CaiChan]确属离婚[LiHun]时未涉及的夫妻[FuQi]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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