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8月17日电 蚌埠一市民李婷骑车行至当地一家饭店门前时,被人为燃放的鞭炮炸伤左眼。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饭店老板张平赔偿受害人李婷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0721.16元。
2004年8月21日中午,李婷在张平的饭店门前被鞭炮炸伤左眼,后经医院诊断其眼部构成伤残。李婷向张平索赔未果,将其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婷不能证明其伤残是张平燃放鞭炮造成,驳回了李婷的诉讼请求。李婷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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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饭店经营者对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应尽保障义务,该合理限度范围应包括其提供服务所延伸的范围。饭店门前应在其安全保障范围之内,经营者未尽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结果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