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今天公布的快递调查报告中,针对收集15家快递服务公司[GongSi]70多张快递服务企业的“快递详情单”,组织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的10名法律专家进行会诊,发现各快递服务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TiaoKuan]中,竟然存在多达10个方面以上的病症,律师团和消协人士一一对症下药,期望借此推进快递业转向“阳光路”。 病症一 任意扩大当事人范围,推卸违约责任。不少快递公司[GongSi]的格式条款[TiaoKuan]中,在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中扩大提供服务方概念,承运人一方不仅仅是快递公司[GongSi],还包括承运公司[GongSi]、关联公司[GongSi]以及独立承包商,甚至包括雇员、代理人等,把快递公司[GongSi]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推卸给承运商、承包商甚至雇员、代理人个人。 ●问题条款[TiaoKuan] 顺丰速运公司[GongSi]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TiaoKuan]》第1条规定:本契约于寄件人签署之日订立,立约双方为顺丰速运网络中的承运公司[GongSi]及寄件人。 星晨急便公司[GongSi]的《快递运单契约条款[TiaoKuan]》第1条规定:签订本运单的星晨急便公司[GongSi]及其各分支机构、关联公司[GongSi]以及他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和独立承包商是本运单的承运人。 鑫飞鸿速递公司[GongSi]的《服务契约》第8条第5项规定:使用本单,但未实际通过鑫飞鸿速递网络托运的,则服务人不是本公司[GongSi]。如发生遗失、损坏,本公司[GongSi]不负赔偿[PeiChang]责任。 ●会诊观点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应当以快递服务企业作为合同主体,向托寄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基于承运公司[GongSi]、关联公司[GongSi]及独立承包商等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应该由快递公司[GongSi]和承运公司[GongSi]、承包商等之间另行合同约定来解决。快递服务企业不应以合同执行人系其他人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病症二 对未保价快件赔偿[PeiChang]额限制规定,减轻经营者违约责任。一些格式条款[TiaoKuan]对未保价快件的赔偿[PeiChang]以资费倍数为赔偿[PeiChang]标准,并对标准赔偿[PeiChang]最高额作出限制;一些格式条款[TiaoKuan]对赔偿[PeiChang]的范围规定了只赔偿[PeiChang]交寄物品本身的实际价值,对其他任何间接损失或其他附随损失不承担赔偿[PeiChang]责任。 ●问题条款[TiaoKuan] 顺丰速运公司[GongSi]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TiaoKuan]》第15条规定:若因本公司[GongSi]的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GongSi]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GongSi]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PeiChang]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第18条规定: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指托寄物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会诊观点 上述格式条款[TiaoKuan]对未保价快件的赔偿[PeiChang]额作出限制,违反了《合同法》有关损失赔偿[PeiChang]范围的规定,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TiaoKuan]”,应属无效。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未保价的托寄物品的损失赔偿[PeiChang]范围,也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病症三 对不同客户实行不同赔偿[PeiChang]标准,涉嫌歧视消费者。 ●问题条款[TiaoKuan] 顺丰速运公司[GongSi]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TiaoKuan]》第15条规定,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GongSi]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PeiChang]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 天天快递公司[GongSi]的《快递服务协议》第6条规定,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GongSi]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五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三倍的限额内赔偿[PeiChang]交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 ●会诊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PeiChang]额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快递公司[GongSi]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减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TiaoKuan]应属无效。上述格式条款[TiaoKuan]对月结客户和非月结客户实行不同的赔偿[PeiChang]标准,涉嫌歧视消费者,应当予以取消。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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