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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公报显示,2008年,本市能源消费量为6343.7万吨标准煤(以下简称标煤),同比增长0.93%。按2005年可比价格计算,万元GDP能耗为0.6619吨标煤,下降7.36%。
2008年,本市全社会用电总量为689.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4%。按2005年可比价格计算,万元GDP电耗719.61千瓦时,下降5.1%。
2008年本市水资源消费量为35.1亿立方米,同比增长0.9%;按2005年可比价格计算,万元GDP水耗为36.62立方米,下降7.43%。
指标解释及说明
1. 能源消费总量:指报告期内社会各行业和居民生活所消费的各种能源数量。包括终端能源消费量、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三部分。
能源消费通常按实物量计算。计算能源消费总量时,是将各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按照其热值折算为标准煤。
2. 万元GDP(或增加值)能耗: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用能源消费总量除以GDP(或增加值)。为了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对GDP(或增加值)的影响,应采用可比价格计算万元GDP(或增加值)能耗变化幅度。由于我市不核算各区县可比价格的GDP数据,各区县万元GDP能耗变化幅度采用现价计算。
3. 根据有关核算原则,在进行GDP及能耗核算时,对部分无法进行区县分解的企业数据,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统一核算。故公报中,各区县能源消费量之和不等于全市能源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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