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讯 (记者 代丽丽) 9月1日起,职业中介对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和来京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可享受每人300元或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昨天(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对职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予以鼓励。
享受条件:须符合6项规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择优确认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三类市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使其在本市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且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三年及以上;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且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三)连续三年的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四)具备成为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员单位的硬件设备及技术保障力量;
(五)能够公开向社会承诺自愿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享受标准:每人300或500元
职业介绍补贴分为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系列职业介绍服务,成功帮助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合同3个月及以上并按相关规定为服务对象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服务对象属于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职介机构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免费提供职业招聘洽谈和政策咨询服务的,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补贴方式:先服务后补贴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择优发放《北京市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证书》,并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经认定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经确认的职业中介机构应为求职登记的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每年至少上传100家用人单位的有效空岗信息。
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于每年的3月和9月各进行一次申请受理。其中:3月受理上年度8月1日至当年1月31日期间介绍成功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9月受理当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介绍成功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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