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托管1.5亿元国债[GuoZhai]之机银河证券[ZhengQuan]原高管贪污中介费上午一审被判死缓 本报讯(记者王巍)公司托管1.5亿元国债[GuoZhai]过程中,银河证券[ZhengQuan]原高管“杜撰”中间人,领取中介费上千万元。 今天上午,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原董事总经理王长林被认定贪污1100余万元,一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现年48岁的王长林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的董事总经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王长林利用担任中国银河证券[ZhengQuan]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上海一证券[ZhengQuan]营业部[YingYeBu]办理1.5亿元国债[GuoZhai]托管业务过程中,谎称这笔业务是由中间人介绍,指使他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YingYeBu]公款1100余万元,并据为己有。 2006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让朋友林跃辉向该营业部[YingYeBu]还款275万元。 但自始至终,王长林都对指控予以否认。 王长林坚称,这笔国债[GuoZhai]款的业务是林跃辉介绍的,按照行规,上海证券[ZhengQuan]营业部[YingYeBu]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林跃辉中介费。他本人对钱款去向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某中心决定将国债[GuoZhai]由银河证券[ZhengQuan]公司托管后,并没有中间人参与,王长林只是推荐了该营业部[YingYeBu],对该笔业务的合作成功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王长林是银河证券[ZhengQuan]的工作人员,而涉案国债[GuoZhai]托管又是该公司自己的业务,即使按照当时的行业惯例,王长林也不应以中间人的身份从本公司领取巨额中介费。 因此,王长林的行为不仅使自己获取了非法利益,也使涉案营业部[YingYeBu]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徒增了巨额的融资成本。 今天,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摄/通讯员李佳 被告人王长林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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