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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之时受贿 河南四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获刑
2009-08-21

昨日,由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院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有果,被告人郭某、刘某等四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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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被告人郭某、刘某利用担任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约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郑州某小区二期高层钻孔灌注桩工程招标过程中,应挂靠在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涂某(另案处理)的邀请,携带家属到上海考察,其间,郭某收受涂某一台价值8300元的索尼牌DCR-SR100型摄像机、一部价值3500元的诺基亚6131型手机,刘某收受一部价值3290元的LG牌KG90型手机,同时还接受涂某为其提供的机票、住宿等招待和衣物、香烟等礼物。2006年8月1日,被告人郭某、刘某在没有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与涂某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涂某因此向河南该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了10万元的质保金,后因故未能做成该工程,案发后质保金已退回。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河南该置业有限公司合约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某小区商品房防盗门工程的过程中,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收受他人好处费3万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上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及另两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另外两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河南法制报 记者 李向华 实习生 张华伟 通讯员 周恺 常丽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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