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学校门卫管理疏忽,使犯罪分子轻易混入学校,将一在校学生骗出杀害,给该学生家长造成了严重伤害。昨日,济源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ujian.org
2005年12月12日午饭后,李某来到济源某学校附近,等候高某某的儿子高某来校。高某进入校门后,李某跟着进入学校,以父亲叫其为由,将高某骗走。李某带走高某后于当天将其杀害。2006年4月18日,济源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李某死刑,并赔偿高某某损失180343.4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后来,李某被执行死刑,法院裁定终结了该案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高某某未能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于是,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济源某学校赔偿其10万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济源市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对学生实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济源某学校在其门卫管理中存在一定的疏忽,使得犯罪人李某得以轻松进入校门,骗出高某,故该学校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保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济源市法院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酌定济源某学校应当承担高某某损失180343. 4元中20%的赔偿责任,即36068.68元,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赔偿高某某36068.68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某和济源某学校均不服判决,双双提起上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济源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法制报 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成居易 吉永才)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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