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然而一旦发生意外,往往给持卡人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这笔损失该由谁“埋单”?这常使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对簿公堂。
自2008年至今,市二中院受理的信用卡二审案件与往年同期相比上升近一倍。有些消费者打赢官司,有些却自己“吃进”,里面到底有什么学问?近期,本市法院审理了多起此类案件。
案例一未尽审核签名义务商户被判赔款
2007年1月的一天下午,唐女士家中被盗贼光顾,失窃财物中包括一张信用卡。唐女士立即向银行挂失,然而查询结果显示,该信用卡已于当天下午4时在宏图三胞刷卡消费1.3万余元,签购单上留有一个“王伟”的签名。由于唐女士拒绝归还这笔被盗刷的款项,银行将唐女士和宏图三胞一同推上被告席。
今年1月,法院终审判决宏图三胞向银行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15522.73元。理由是,宏图三胞作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有对签购单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进行审核的义务。这起案件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唐女士名字的汉语拼音并不一致,宏图三胞在交易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责任认定理由不足持卡人“吃进”
与唐女士相比,另一起信用卡纠纷的持卡人张女士就没有这么幸运了。由于盗刷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持卡人名字一致,张女士不得不为这笔冤枉钱“埋单”。
去年10月,张女士接到银行关于刷卡消费的问讯电话,这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盗,窃贼已在老凤祥等3家商户透支消费4万余元。事后,张女士向银行归还了透支欠款、利息及滞纳金,并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女士认为,自己当初办卡时申请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是银行擅自调高到5万元,且未告知自己可以对该卡设置密码;而且3家商户的工作人员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未进行比对,因此诉请银行和3家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为张女士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正常履行了发卡必须的手续,已经尽到了相关职责和通知义务。此案中,签购单上签名与被盗卡上所印张女士姓名拼音以及张女士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虽然张女士提出两者笔迹上有差异,但这过高苛求了商户的审核义务标准,法院由此终审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被盗刷款超出限额银行部分担责
去年3月初,赵先生接连收到5条信用卡消费提示的手机短信,短信显示赵先生持有的信用卡在某商厦连续消费5次,共计金额51018.54元。赵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于是立即报警。同时,赵先生发现,在这5笔消费中有一笔的金额为20818.25元,超出了当时他在申领这张信用卡时银行合约中写明的,个人卡单笔消费不超出2万元的约定。
此后,银行以赵先生拖欠还款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但赵先生却认为,盗刷事件中这笔超出额度的消费是银行技术管理上的缺陷,他不应对该笔钱承担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银行放弃了要求赵先生全额还款的诉讼请求,双方确认由赵先生向银行清偿3.8万余元透支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钟可慰提醒广大持卡人和打算办理信用卡的消费者:1.仔细阅读申领合约,特别是对于凭信用卡消费是否需要使用密码,使用密码的号码是否与自动柜员机取现的密码一致、信用卡挂失等问题。如有疑义,应及时联系发卡行;2.设置密码,确定符合自身日常消费水平的信用额度;3.预留签名最好有一定特色;4.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消费即时短信和连续大额消费提醒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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