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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财产不在开发商名下 解读《房地产登记条例》
2009-08-24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日子,将一去不返,业主共有财产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由此,困扰申城小区的许多矛盾,将得到解决。昨天,市房管局详细解读了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于今年7月1日同步实施《技术规定》。

  由于以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往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与保留自用的会所、地下室、车库、用于出租的房屋等,在初始登记时也未作任何区分。

  为了保护业主共有房地产权益。《技术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

  经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载明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方案;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共有的房地产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

  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还应提交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

  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技术规定》明确,业主购买的车位不单独颁发房地产权证,可以在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内予以记载。房地产权利人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车位一并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出具的有关证明。

  此外,关于单方面提出“预告登记”,防止“跳价”,相关专家提醒,双方当事人必须有“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举例说明,双方已签下合同,买方支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规定毁约返还双倍定金。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卖家“宁毁约也要涨价”,付4万涨10万甚至20万的情况,买方可以依照合同,单方面提出“预告登记”。仅凭口头约定,不能作为“预告登记”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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