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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禁烟场所吸烟,个人最高可罚200元
2009-08-24

  今后,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改正。《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同时规定,禁烟不力的单位将面临最高30000元的罚款。昨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受到市民广泛关注的《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报告。

  禁烟场所未尽劝阻职责也要罚

  根据审议报告,场所界定是控烟立法的重点。《条例(草案)》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分成三类:一是室内外完全禁烟的场所,如幼儿园、医院、中小学等场所;二是室内完全禁烟的场所,如博物馆、科技馆、网吧、候车室、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等;三是专门设置吸烟区的控烟场所,如餐厅、健身房、工作场所等;四是鼓励其他场所自主实行控烟措施。

  《条例(草案)》中,首先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在禁烟区域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相关的器具”、“对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由于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尽法定义务,导致该场所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的,则予以加重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除了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也要受到处罚。主要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原则,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禁止吸烟场所不仅包括《条例(草案)》规定的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还包括自愿设立的禁止吸烟场所。

  代表建议国家机关带头执行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瞿钧在审议报告中提出建议: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明确市和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并补充规定政府部门未尽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平衡单位权责关系。建议将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比内容。

  有关部门建议凸显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在控烟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并发挥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而医疗卫生系统的控烟责任也将进行强化,增加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为病人和社会提供戒烟指导帮助等内容。完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的相关支持、奖励政策及监督机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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