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昨天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较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由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适度放宽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办法正式颁布前,上海、成都、北京及天津四地已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不吸收存款,不做车贷房贷
据悉,银监会昨天专门针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京召开了小型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强调,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不能用于房屋和汽车的贷款。《办法》还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资产总额要不低于600亿元,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还须符合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满2年以上等条件。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资产总额的“底线”为800亿元。银监会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降低准入门槛。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同时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银监会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
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沪上多家银行有意涉足试点
事实上,作为指定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早在5月中旬,上海的相关银行就已提前筹备消费金融公司,这项工作始终由上海银监局牵头,并已与多家金融机构和其他潜在股东进行了接触。在2009陆家嘴论坛期间,上海银行与黄浦区、中行上海分行与浦东新区分别签署了推进消费金融战略的合作协议。
记者注意到,《办法》比征求意见稿在业务范围上有了很大的拓宽,增加了代理与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固定收益类转圈投资业务,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资本准入门槛的调低可谓《办法》的最大亮点,这有利于更多资本介入消费金融领域。但是,有关分析人士认为,即便按目前较低的资本准入门槛衡量,也仅有少数大中型金融机构有实力涉足消费金融公司。
较高的准入门槛限制,其实让商业银行成为了具有绝对优势的出资人。据了解,目前沪上多家银行对进军消费金融公司领域表达了浓厚的兴趣,交行副行长叶迪奇表示,正在研究和考虑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可能性。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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