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一家KTV门口突遭飞来横祸,被人用刀砍伤,由于袭击者不知所踪,陈某便将KTV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索赔。上海一中院昨日对这起身体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陈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去年4月7日晚11时许,陈某来到某农业公司处的KTV门口,孰料被“从天而降”的一帮人砍伤。虽然报了案并经公安部门受理,但案件至今未侦破,砍伤陈某的人也未能找到。陈某认为自己到某农业公司的KTV消费,该公司有义务保护他的安全,而农业公司则认为殴打陈某的人不是本公司的员工,事情发生在KTV门外,而陈某也并非KTV的消费者,这起斗殴性质还在公安机关侦查中,不愿承担赔偿义务。此事闹上了法庭,陈某起诉要求经营KTV的某农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又上诉到了上海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从事娱乐活动的经营者,其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仅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合理范围内,对于发生在瞬间的犯罪行为,要求KTV方面能够防止或有效制止已超出其合理的安全保障范畴,故KTV方面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