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交警检查驾车连撞数人 80后司机被判三年徒刑 |
2009-08-24 |
|
从杭州富少飙车案,到南京包工头醉酒驾驶夺6命,最近一段时间一个原本陌生的名词“危害公共安全罪”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什么行为够得上此罪名?昨天上午,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一名驾龄尚未满月的80后司机,为摆脱警察的检查驾车逃逸。在撞伤三人撞坏两辆车后,居然扬长而去。虽然被告人王浩(化名)赔偿了被害人所有的钱款,但最终他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3月20日正逢周五,下午5点左右差不多是一周中交通最繁忙的时段。宜山路上车水马龙,人流、自行车流、汽车流堵得水泄不通。都是行色匆匆、赶着回家过周末的上班族。王浩(化名)驾着父母刚刚为他买来才8天的东南三菱,小心翼翼地行驶在路上。刚驶过南丹路,交警向他招手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王浩很配合,按照交警的意思靠边停车。但就在交警走到车旁时,王浩突然向左打方向盘,意图甩开交警。交警见状上前阻拦,王浩更是加速离开,车子的反光镜将交警刮倒在地。王浩看见撞到交警了,感觉这下闯祸了,更是六神无主,为了快点离开,他一时慌不择路,居然穿过反向车道,驶入了逆向的非机动车道。骑车人王某和范某避让不及,被撞倒在地,伤势不轻。 “他真敢开!”事后,伤者王某回忆道,“事发时我正好端端地骑着自行车赶着回家,突然对面车道上一辆汽车发疯一样地朝我们这边冲来,我一下子懵了,然后眼一黑,倒在了地上,什么事情也不知道。等我醒来人已经躺在医院的急诊室里,是路人打急救电话将我送进医院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路人的回忆,撞倒人后王浩依旧没有任何停车的打算,只是快速驶出了非机动车道,沿着宜山路逆行,往虹桥路方向继续“闯关”。两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不幸“中招”,被不同程度地撞坏了。而王浩却依旧加足马力,扬长而去。直到第二天,警察才在王家找到了他。 【庭审焦点】 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交通肇事? 在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当事人的行为应定罪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展开了辩论。 公诉人认为,王浩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未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方: 当事人行为是过失并非故意 王浩的辩护律师承认王浩触犯了法律,但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王浩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过失,并非故意。王浩是个才开车8天的新司机,看到警察拦查,心里一下子慌了神。再加上这辆车还是辆新车,开车的人都知道,司机与车辆之间需要一段磨合的时间,他对车辆的性能等各方面都还不很熟悉,打错方向盘,开错道路,朝着人群撞去,都不是他故意的。“只能说,他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差了,并不是他故意的行为。况且事后王浩也在家人的帮助下,倾全家所有,将被害人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付清了。”辩护律师认为王浩的行为只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控方: 当事人对后果采取放任态度 但公诉人反驳道:“王浩为了摆脱警察的追查,以驾车这一危险的方法,在城区繁华的马路快速行驶,他应该知道当时是下班高峰,特别是在知道撞了两个骑车人后,仍然继续驾车往前闯,又先后撞了两辆车后扬长而去。王浩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采取了不计后果的放任态度,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造成三伤两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采纳公诉人意见 经过合议庭的合议,法院最终采纳了了公诉人的意见,认为王浩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浩的父母说:“没想到帮他买车居然是害了他,现在想想真后悔啊。” tujian.org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