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消费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几经修改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公布,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启动。记者昨天了解到,首家本地消费金融公司有望在年内获准筹建,分别与浦东新区、黄浦区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表示,筹建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初步方案已经形成。
记者注意到,与今年5月份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稿有所不同的是,正式发布的《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起人的门槛由最近1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降低至600亿元。同时要求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承诺3年内不转让出资。
这使得可参与金融机构的范围大幅增加,尤其是有更多的中小商业银行能够参与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
在注册资本方面,消费金融公司被要求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也有了很大拓宽,新增加了两项业务范围,允许消费金融公司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有关的保险产品,同时允许其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过,最终出炉的《办法》依旧不允许在试点阶段进行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总体上看,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两者的区别为,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办法》规定了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这意味着,在试点初期,绝大部分的消费者只能在确实购买某件商品时才能获得消费贷款,待累积一定信用后,方有资格直接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由于消费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因此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前期已有机构表达了希望出资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愿望。《办法》公布后,银监会立即展开相关金融机构的机构准入审批工作。预计年底前将会有首批试点公司完成审批,进入筹备阶段。一般来说,获批筹建4个月后,才具备开业条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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