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25日消息:据《新闻晨报(微博)》报道,为鼓励更多市民参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举报,昨天起到10月7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市民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直接或间接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该案货值金额的2%-5%给予奖励。如果市民能提供违法案件线索,未参与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该案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安委审核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甚至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一旦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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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和条件
■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
4、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9、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在符合前款奖励范围的基础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
4、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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