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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要求
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 |
200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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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念5·12汶川地震一周年之际,为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
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
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乡建筑
布局、避震疏散场所和道路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急避震必需的交
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同步编
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抗
震设防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
进行必要的抗震验算,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要严格掌握超限高层建
筑界定标准,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制度。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
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
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对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
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
的建设工程、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
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于适当时机组织一
次拉网检查。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
防要求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
震加固措施。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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