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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政区域”:无视历史的黄粱美梦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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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达赖在所谓的“和平抗暴集会”上说:“藏民族生活在一个行政区域的愿望,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精神,利益藏、汉两个民族,也不抵触中国宪法及其他章程。” 达赖这种完全无视地图、不顾常识、违背事实,肆意编织谎言、混淆视听的“本领”,令人“刮目相看”。
怎么理解达赖集团“一个行政区域”这个新名词?达赖在最近向中央提交的“备忘录”中是这样说的:“现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区,需要纳入统一的自治管理范围内。现今的行政区域划分,将西藏人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和许多省份当中,从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也严重削弱了保护和弘扬民族特性,文化与佛教传统的力量。”从这些荒诞不经的言辞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一个行政区域”的说词不过是达赖集团“大藏区”概念的另一种“包装”。
达赖满世界兜售过去不存在、现在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存在的“大西藏”,其政治意图非常清楚——他在自传中明确说,从50年代开始就“思谋着如何使大西藏获得独立”。达赖自传的扉页标着他所幻想的这个“西藏国”地图。今天在印度小镇达兰萨拉的所谓“西藏流亡政府”大厅还悬挂着他梦寐以求的“西藏国版图”。由此不难看出,“大藏区”是达赖集团分裂祖国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西藏独立”!
按达赖所说,“大藏区”是指整个西藏、青海的绝大部分、甘肃的甘南自治州、四川的甘孜和阿坝自治州、云南的迪庆自治州,乃至其他地方,总面积约占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四分之一。然而,地图上从来就没有形成过统一的、政治上成为实体的一个“大藏区”。1246年,萨迦派领袖萨迦班智达会见蒙古王子阔端后,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王朝的行政管辖之下,结束了长期分散割据的地图。 17世纪中叶以来,清中央政府先后对全国藏区的行政区划进行了几次调整。西藏地方由西藏地方政府——噶厦政府管理,并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共同主持地方事务,而其他藏区分别划归内地临近省份管理.如雍正年间,清朝设西宁府,委任西宁办事大臣,管理青海境内和甘肃境内的藏区;康定、理塘、巴塘等地划归四川管辖;将中甸、阿墩子、维西等地划归云南管辖。这些历史事实充分说明,第一,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是中国元朝以来就形成的,原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管理过西藏以外的其他藏族聚居地方,达赖鼓吹的“大藏区”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第二,按照历史发展规律,广大藏族同胞自然地生活在祖国的各个区域,何来什么所谓的“强制性地”“将西藏人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和许多省份当中……”一说?至于“削弱西藏文化”、“地图被破坏”、“宗教被灭绝”等等无稽之谈,只要稍稍看看西藏50年的巨变,就会不攻自破。
“大藏区”寻求的“高度自治”,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不同于一些国家实行的联邦制、邦联制。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而达赖的“大藏区”,明确提出,除国防和外交之外,一切由达赖来管,另搞一套,中央不得干预。这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民族区域自治法。
“大藏区”极力推崇民族歧视、民族清洗、民族隔离。达赖提出,在“大藏区”要将几千万其他民族居民全部赶走,这完完全全是一种种族主义者。众所周知,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各民族公民都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汉族和其他民族到西藏,西藏各族群众到内地经商、求学和工作,是正常现象,有利于各民族相互交流,共同进步。达赖要搞纯而又纯的单一民族自治,限制各族相互依存、平等往来的局面,实际上是在散播种族主义的种子——其后果从二十世纪走过来的人都不会陌生。1973年联合国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把种族隔离宣布为“危害人类的罪行”,并在公约中的第二条对种族隔离行为有这么一个具体界定:“任何措施 ,包括立法措施,旨在用下列方法按照种族界线分化人民者: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建立单独的保留区或居住区”。而达赖集团图谋的“大藏区”正属于图谋种族隔离的“危害人类的罪行”。我们奉劝达赖,不要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隔离——否则,必将遭遇与法西斯种族主义者同样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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