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今年4月1日施行,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10%或6%费率缴纳基本医保费,这一缴费比率与原有参保缴费比率相比分别下降了2%。
《补充规定》中明确,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按10%费率缴纳者将建立医保个人账户,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按6%费率缴纳者享受待遇与前者相同,但在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前不计划个人账户,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后按原政策规定计划个人账户。需要明确的是,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补充规定》中还明确,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自谋职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连续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待遇方面,对于参保人员来说,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统筹支付待遇。同时,对异地就医,该《补充规定》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因急诊抢救或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就医,所发生的统筹地外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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