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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建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关审核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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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全国消防宣传日来临的前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经表决通过,并将于2009年5月1日实施。新消防法凸显了消防责任社会化的趋势。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
据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介绍,新消防法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工作网络。 消防安全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责任。新消防法在强化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的同时,还着重强化了单位作为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并特别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能否预防火灾,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李世雄介绍说,新消防法强调,公民有责任做好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制止、检举和揭发违法行为。
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审核方式不同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应对消防设计的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主要承担法律监管的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审查问题,新消防法未作规定。 “人员密集的大型工程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对这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审核比较妥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介绍说。他指出,其他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关不再事先对其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备案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进行抽查。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次被写入法律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利用市场手段来平抑火灾风险的保险种类,消防法首次将其写入,并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同时鼓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 为了更好地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修订草案曾将公共场所以及高火险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的规定,但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正式颁布的法律未将其列为强制险种。(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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