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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售将彻底解决
2009-05-0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新《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1997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于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等消费者切身利益,该法备受关注。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要办证   据悉,新《办法》是为适应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而制定并颁布的。相比原《办法》,新《办法》首先以登记替换了管理,突出政府服务功能。同时,新《办法》在适应公民物权保护和登记机关办公电子化等方面,也在原《办法》基础上做出了较大调整。
  新《办法》将《物权法》的诸多内容进行了细化。第一次明确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的对象、程序、要求,除国有土地上的法律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也纳入了房地产登记范围中,并规定,登记机构要按照城乡统筹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发证工作。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房屋登记重于发证   新《办法》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据相关人士分析,在香港,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相当普遍,查询获得的信息比法律证更具有公信力。从长远来看,公共登记比个人持证更进了一步。因此,新《办法》规定了房屋登记簿制度。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登记簿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意味着以前的《房屋权属证书》以后只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两者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
  车库、会所等小区共有部分的产权及共有产权房分割问题都是目前的争论焦点。针对此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依法可以登记的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彻底解决一房多售   新《办法》共6章、98条,增加了登记种类,除现在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以外,新增了房屋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新的登记业务种类。
 地役权是新名词,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如甲、乙两处商业法律相邻,甲方想在乙方房屋范围内开门,以便于进出经营,可以与乙方商量签订地役权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使期法律权登记成为可能,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来说,支付房款与取得房产证存在时间过渡。预告登记将从根本上解决一房多售的问题,防止开发商在“真空期”再次售房或者进行房产抵押。 切实保障个人权益   新《办法》对社会热点给予了回应,如未成年人的办证问题,“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新《办法》同时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在程序方面,首次提出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要履行询问程序,明确了询问的内容、事项,并规定询问记录归档保留;规定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等,应当履行公告、实地查看的程序;首次明确规定了各类登记的受理时限,目的在于要求登记机关保证正常的办公时效,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冯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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