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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实施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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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正式实施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否则,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责任。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劳务分包工程价款。未按合同约定结清,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分包工程价款为限。 《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建筑业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和经济补偿。 为保证这一《办法》的落实,石家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情况、劳务分包企业使用劳务作业人员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将违反规定的建筑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同时通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机关。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建立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价款、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王炜 林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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