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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新法出台
2009-05-05
近日,交通部公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的,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该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办法要求,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办法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以下4项: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另外,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据了解,在此办法中关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检查专项验收情况;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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