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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出台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2009-05-05
本报讯(驻江苏记者夏天潢陈思锋)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近日,徐州市结合本市实际,出台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该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照明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规划、建设、市容、财政、园林、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该办法规定,以下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主干道以外的标志性或者高度在30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体设施;车站、广场、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等。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市市政主管部门参加。户外广告附属的照明工程,由市市容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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