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
2007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内蒙古等14个省份以省为单位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同时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至3个县进行化债试点,标志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根据部署,我国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
试点两年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创新化债工作机制,保证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基本实现了“三个确保”的目标,即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圆满完成,确保不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化债过程中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截至2009年11月底,14个试点省份已完成了化债任务的98%,17个非试点省份和中央直属垦区、林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等基础工作。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长期以来,久拖未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把大量的农村“活钱”变成了“死钱”,不利于扩大农村消费和投资需求。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将大量资金在短时间集中偿还给债权人,直接增加了农村的有效需求,是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战略,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全国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将会对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扩大农村内需发挥更大作用。
据工作小组办公室2009年初的抽样调查显示,学生家长、教职工等债权人得到偿债款后将其主要用于了消费,对活跃农村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工程承建商等债权人得到偿债款后将其主要用于了投资,扩大了农村投资规模。据测算,通过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偿债资金,将直接增加农村需求上千亿元,加上偿债资金对农村投资和消费产生的集聚效应和乘数效应,将最终增加内需40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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