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出台的两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文件规定,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文件要求,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
文件还规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农业部要求各省草原部门高度重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快推进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依法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是加强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草原植被恢复费政策的出台,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草原征占用管理,减少随意征用、使用、占用草原行为对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加大草原植被恢复和退化草原治理力度,确保草原资源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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