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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责不赔”条款引质疑
2011-03-15

  “无责不赔”危害不小

  “无责不赔”在保险界的成因,青岛市保险协会工作人员解释,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在“代位求偿权”告知和执行方面有缺失。代位求偿权是指,车辆碰撞事故发生后,无责的受损车主可以选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申请赔偿,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先进行赔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向责任[ZeRen]方的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追偿。但是,先行赔付再追偿存在成本问题,人为增加了理赔环节,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可能需要额外支出一部分金钱和人力。这样做有风险,因为既有可能现场的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是因对方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拒绝而无法获得赔偿。

  另外,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很多出事的货车车主听说大部分车主都得不到赔付,搞不明白当中的问题,就自认倒霉了。”张先生分析,即使有些车主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也不愿意打官司耽误时间。而且,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因为不予赔付获得巨大的利润,所以宁可败诉也坚持将“无责不赔”一而再再而三地写入车险合同。

  专家说法

  “无责不赔”不可不赔

  是不是消费者拿“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无可奈何,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呢?青岛市保险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国家早就要求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ZeRen]方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若市民发现事故责任[ZeRen]方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青岛保监局投诉。

  江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琛律师提醒消费者,车险的“无责不赔”不可不赔,通常情况下,车主都应该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先由对方车主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进行赔付。按照规定,属于交强险被保险人责任[ZeRen]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被保险人无责任[ZeRen]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对于超出部分,如果责任[ZeRen]方车主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ZeRen]险,则无责方车主可从责任[ZeRen]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那里在额度范围内获得剩余赔偿。

    (记者 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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