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年龄、道路修建及相关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驾驶人应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同时,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此外,办法对道路设施等也做出了明确界定,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办法也加大了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处300元罚款;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