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ShiPin]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ShiPin]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ShiPin]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ShiPin]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ShiPin],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ShiPin]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ShiPin],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ShiPin]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 变化
1召回无须评估听证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食品[ShiPin]召回管理规定》,其中涉及食品[ShiPin]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ShiPin]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ShiPin]召回的法律责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条。而昨日发出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条。
在这短短二十七条里,召回程序上的变动很大———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ShiPin]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ShiPin]属于不安全食品[ShiPin]的,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但在2007年实施的老规定中,判定食品[ShiPin]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ShiPin],应当进行食品[ShiPin]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ShiPin]安全危害评估。如果食品[ShiPin]生产者的食品[ShiPin]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ShiPin]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的时候,甚至要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最后,只有经食品[ShiPin]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ShiPin]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解读】 《食品[ShiPin]安全法》规定:“食品[ShiPin]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ShiPin]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此次修改,凸显与《食品[ShiPin]安全法》的衔接。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只要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就要下架,这一规定“非常好”。按照原来的规定,问题食品[ShiPin]被召回的时间可能比较慢,“通过很多程序,还要经过论证,如果没有评估出来,食品[ShiPin]就没有下架,这样在食品[ShiPin]召回上有了滞后性。”
2新规不提换货说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在食品[ShiPin]召回的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在召回的方式上,也流露出收紧的味道。
2007年规定中定义:“召回,是指食品[ShiPin]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ShiPin],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ShiPin]安全危害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则将“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收紧为“退货或者修正标志”两种。
另外,征求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ShiPin]的定义中,除了保留“已经诱发食品[ShiPin]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ShiPin];可能引发食品[ShiPin]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ShiPin]“等内容外,还增加了“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的食品[ShiPin]”一项。
【解读】 《在食品[ShiPin]安全法》中,“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已经成为食品[ShiPin]召回的重要条件。
另外,食品[ShiPin]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ShiPin]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也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邱宝昌说,过去被召回的食品[ShiPin]可以“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换是不行了”,“按照《食品[ShiPin]安全法》,实际上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的,要禁止生产和销售,所以不是简单换货的问题。”
3三天提交召回计划
2007版规定中,实施的召回分级制度,也在征求意见稿中不见踪迹。
原规定根据食品[ShiPin]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食品[ShiPin]召回级别分为三级,比如“一级召回”最为严厉,即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ShiPin]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ShiPin]的召回。同时,且对每一级召回的实施都有不同要求。
而新规定对召回不再实施分级。征求意见稿将提交召回计划时间统一为3天,征求意见稿称:“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ShiPin]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ShiPin]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ShiPin]。”
这与2007版规定中的一级召回相当。
【解读】有报道称,有分析认为,食品[ShiPin]召回分级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对食品[ShiPin]安全风险危害的科学评估和调查。既然新规定不再涉及此方面内容,分级也就无从谈起。
原规定出台时,曾有专家介绍,分级实施召回意味着对食品[ShiPin]安全问题区别管理。如果不加区分,采取一律措施,产生的后果常常或是危害清除不足、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是过多地浪费资源。
■ 观点
“食品[ShiPin]召回应上升为法律”
此次征求意见的《食品[ShiPin]召回管理规定》,无疑是为《食品[ShiPin]安全法》衔接所作出的举措。
2009年《食品[ShiPin]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ShiPin]召回制度。食品[ShiPin]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ShiPin]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ShiPin]。
此时,2007年版的《食品[ShiPin]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食品[ShiPin]安全法》实施也近两年。邱宝昌说,作为一个部门规章,《食品[ShiPin]召回管理规定》的力度显然有限,食品[ShiPin]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的层面,那样,处罚力度和措施就大了,现在震慑力还比较弱。
昨日搜索这四年中被公开报道的食品[ShiPin]召回案例,少之又少,有关报道则认为,有专家表示,虽然《食品[ShiPin]安全法》设立了食品[ShiPin]安全委员会,有利于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但并未真正改变我国食品[ShiPin]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职能不清或交叉或缺位的问题。这些问题自然制约着食品[ShiPin]召回制度的实施。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则认为,食品[ShiPin]召回在解决目前食品[ShiPin]安全问题上,虽有一定帮助但意义不大,要真正解决该问题就要赋予老百姓监督权,让全民具有维权积极性,这也能改变现在执法人员精力不够的问题。
尹富强说,食品[ShiPin]不像其他食品[ShiPin],买了就可以吃,这就要“对人造成的潜在伤害的赔偿,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食品[ShiPin]安全问题的经济处罚还要加强,光靠行政机关处罚肯定不行,同时,要把老百姓动员起来,不要让老百姓既维权又赔钱。要对违法生产者进行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