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目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办法》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办法》要求,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性病例时,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的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确诊。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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