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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作出八项修改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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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闫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0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第三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加强食品检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等8个方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向会议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草案规定,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及滥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草案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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