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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力勇)8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服用“糖丸”(即儿童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致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判决书认为,原告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偿。
据了解,2001年10月2日,刚出生不到3个月的冯宝宝(化名)在罗山县卫生防疫站计划免疫门诊口服“糖丸”疫苗后,出现发热、右上肢及左下肢不能活动等症状。10月23日,经郑州市儿童医院诊断为急性弛缓性瘫痪、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冯宝宝病例标本被送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国家脊髓灰质炎实验室进行鉴定,结果为脊髓灰质炎病毒Ⅱ型疫苗相关株。即冯宝宝瘫痪的直接原因是口服“糖丸”。
根据鉴定结果,冯宝宝的父母向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罗山县原卫生防疫站)等方面索赔。2002年10月,因多次协商未果,冯宝宝的父母将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糖丸”的生产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又申请追加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作为本案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88.3万余元。2007年11月,案件被河南省高级法院认定为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指令罗山县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冯宝宝服用“糖丸”后,所患疾病经鉴定为疫苗相关病例,应予认定。但原告未能证明其损害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司法鉴定也显示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接种所致病例发生率极低,但无法完全避免,故原告要求被告罗山县疾控中心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因“糖丸”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具有疫苗生产的相关资质,并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经过严格的生产和检验程序,质量合格,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亦不足。据此,原告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偿。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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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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