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行业消息 > 医药消息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8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河南禁止买卖器官 医生泄露患者隐私可能失业
2009-08-27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8月1日实施,将重罚"江湖郎中"

  □记者李晓敏实习生郑若琰

   今后,“江湖游医”再无证营业,最高可罚1万元;医生如果不遵守职业道德,私自泄露患者隐私有可能会失业……昨天,省卫生厅公布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医生“犯错误”时的处罚逐一进行了细化分级,统一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标准》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


  泄露患者隐私将受到严惩

  今后,医生在为病人看病的同时,要严格为病人保守秘密,因为如果泄露了病人隐私,那么就有可能失去执业资格。

  《标准》规定,非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为了谋取利益或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其执业证书。

  无证行医最高可罚一万元

  对于无证行医的“江湖郎中”,《标准》中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除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外,还将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对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游医”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同时《标准》中要求,医疗机构不得聘请假医生坐堂,如果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活动不可超出登记范围

  《标准》中明确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如果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外,对于社会一直关注的医疗事故,此次《标准》也对如何追责进行了细化,规定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给予警告;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的,给予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二级医疗事故的,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将吊销其执业证书。

  严格禁止买卖器官

  《标准》中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器官。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标准》规定,如果买卖的器官为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至9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如果买卖的器官是不自愿提供或器官本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同意提供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或者器官提供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但没收违法所得,还将给予交易额9至10倍的罚款。如果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如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一篇:湖北县级医院有望全面升级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链接
    ·河南禁止买卖器官 医生泄露患者隐私可能失
    ·湖北县级医院有望全面升级
    ·中西医并重有名无实 "绿色医疗"渐行渐远
    ·青岛新医改标准要"增高" 方案有望8月底出
    ·社区卫生站咋关了?原是考核不过关遭淘汰
    ·张茅会见厄立特里亚卫生部部长
    ·河北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93%
    ·中央投资2.3亿元实施“农民健身工程”
    ·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任务的医院不得参加
    ·卫生部出台涉水产品审批规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