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期间都没有享受生育津贴。这种状况下月起将得到改变,《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的生育保险体制将变得更加“实惠”和利民。据了解,在我省生育保险条例制定之前,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是以省政府令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些年的执行过程中,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高,全省生育医疗费均按照医疗费支付范围的80%支付,个人负担20%。基金支付比例低,个人自费负担重,没有体现生育保险待遇应当高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另外,生育津贴没有被列入待遇项目,也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结余。这些都为参保人所诟病。
为了纠正这些问题,让生育保险真正利民惠民,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年初通过的《条例》,体现了这一指导原则。简单来说有三点最明显的提高待遇和扩大待遇范围的变化。
首先是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女性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津贴,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一般情况是90天的津贴,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符合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来基金支付80%提高到全额支付。在此之前,据估算我省人均实际自费高达约40%。
三是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没有就业,仍然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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