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从严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青岛、济南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主城区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0公顷;工业、教育、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土地闲置无偿收回
加大对闲置低效土地的处置力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供地的,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小额投资不得单独供地
开发区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规模。除旅游度假区外,各类开发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开发区总用地规模的70%。
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0.67公顷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公用地有偿使用
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继续划拨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控宽马路大广场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应土地。城乡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安置房费用减免
对棚户区、城乡接合部、功能结构不合理城区进行重点改造,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旧城区的改造。对旧城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居民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收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除上缴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外,其他费用实行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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