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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做好灾区重建中用地和地质服务工作
2009-05-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灾区重建工作要求,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了关于做好灾区抗灾重建中用地和地质服务工作的公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公告要求:一、对抢险救灾急需或灾毁的输电设施、交通设施、房屋重建等用地,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重建后由临时用地单位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对灾毁的输电、交通等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也可先行用地,建设单位应在灾毁设施建成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作好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抗灾重建及时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要安排和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深入城乡居民住宅灾毁严重的山丘区,指导基层作好住房重建的选址工作,确保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地区,为灾后重建群众住房提供良好安全的地质条件。对农村村民住宅重建,应按照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建设,有条件的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但要尊重群众意愿,避免造成村民特别是受灾群众的负担。局部或零星灾后重建的,要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建房。(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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