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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登记办法》颁布
2009-05-25

历时两年时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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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经批准或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尚未办理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出资、出租、抵押,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或使用条件变更、改变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分割、合并、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改变、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收回或交还土地、土地使用期满、土地灭失、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等,都可以申请土地登记。《办法》对填海形成的土地的权属性质、类型、用途、使用条件、使用年限等都作出了规定。《办法》在土地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情况证明、查询或复制登记资料等方面也很好的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此外,《办法》对各种类型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以及公告和异议复查的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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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施行,对于明确土地权属,发挥土地效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广西土地登记办法》是由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承担具体制定工作,从2006年1月份启动后,起草小组收集了大量资料,开展区内外调研,起草了初稿,组织市县国土资源局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参与评审,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在2007年11月14日召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该《办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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