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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严查“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行为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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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查处东丽区无暇街新袁庄村违法占地案件,并依法对违法双方当事人天津市群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利公司)及东丽区无暇街新袁庄村委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出租集体土地所得169.65万元,处以违法所得5%罚款,并责令违法当事人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截止目前,该违法用地已完成了现场建筑物拆除、钢管腾迁、土地复垦工作。共计拆除建筑物近5000平方米,腾迁钢管12万吨,复垦土地近400亩。
据了解,去年9月份,本市卫星遥感监测数据资料显示,东丽区无暇街新袁庄村东侧有大面积的图斑变化,市国土房管局随即对该地块图斑变化原因展开调查。该图斑变化地块位于津塘公路南侧、新袁庄村东侧,属新袁庄村委会集体所有。2004年12月12日,新袁庄村委会与群利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每亩每年2000元的价格将该村450亩集体土地出租给群利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租期为30年,现已收取两年租赁费合计169.65万元。2005年4月,群利公司在租赁地块上开工建设物流货场,并于同年7月投入运营,用于天津市大无缝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堆放钢管。有一幢局部三层砖混结构办公楼和办公及仓储用房10余间,建筑面积4941.2平方米;经查,群利公司所建物流货场实际占地面积为382.87亩,其中耕地380.8亩;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大部分为基本农田。
东丽区无暇街新袁庄村委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通过“以租代征”的形式,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群利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占用东丽区无暇街新袁庄村集体土地建设物流货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鉴于新袁村未履行上缴非法所得和罚款,市国土房管局已依法向东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群利公司违法占地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刑事侦查局,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吴梅臧颖)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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